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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开车出事故 危险驾驶获刑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本应该是每一位驾驶员都要牢记的,但偏偏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前不久,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因为醉酒驾车获刑,付出了惨痛代价。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张某在驾驶证扣留期间,和朋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回家,途中与在人行横道推行自行车的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73mg/100ml,且张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现仍不思悔改,醉酒驾驶机动车。金台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张某依法提起公诉,金台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司机酒一杯,亲人泪两行。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案为戒,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对自己、家人、他人负起责任,坚决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不做违法“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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