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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摔伤,谁的责任?
  随着社会发展,公众的日常生活变得丰富多彩,个人在公共场所受伤害、因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遭遇侵权的案件也备受关注。那么,摔倒受伤责任该如何认定呢?
  案件回顾
  小俊(化名)学成归来,在市区开了一家理发店,生意红火。一日,恰逢大雨,理发店顾客陆续往来,店内地面湿滑,未引起小俊重视,顾客小海(化名)前来理发,结结实实摔了一跤,造成腿部多处骨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海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理发店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小俊作为理发店的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赔偿,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适当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经营场所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通过在显眼位置设置提示或警示牌、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方式尽到自身法定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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