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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游泳不幸溺亡是否能得到赔偿?
凤翔法院:不支持如此请求

  每到夏季,游泳就成了市民消暑纳凉的方式之一,按说游泳应该到游泳池或水上乐园等专门场所才行,可有的人却跑到水库、河道等非正规场所游泳,让人非常揪心,安全很难得到保障。凤翔县一男子在当地一水库游泳时不幸溺亡,家属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方告上了法庭,要求水库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凤翔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2017年8月的一天,凤翔一男子约了三名好友驱车从凤翔县城出发,到当地一水库游泳。该男子到达水库后即下水游泳,大约十几分钟后,当他游至深水区时发生意外,同行好友立即向110报警。接警后,公安民警赶到事故现场,与水库管理人员、消防部门随即展开施救。当天晚上,救援人员将该男子打捞上来后,经诊断已溺水死亡。同年11月20日,该男子亲属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水库管理方告上了法庭。其家属认为,水库管理方疏于管理,对该男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凤翔法院主办法官:本案中,发生溺亡的水库是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并不是对外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和经营性娱乐场所。为防止溺水等危险事故的发生,水库管理方已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禁止在库区野炊、露营、游泳等,且水库工作人员在得知有人溺水后,及时开展了救援,虽然未能挽回溺水者的生命,但作为水库管理方,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故被告水库管理方对该男子的溺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该男子系成年人,应当清楚在水库游泳的危险性,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但该男子明知在水库游泳有相当的危险性,却仍然找寻偏僻处下水,并游经深水处,导致发生溺亡事件,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法院驳回了溺亡男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随着天气越来越热,游泳成了大家最喜爱的消暑项目之一,但游泳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场所,不仅要硬件设施完备,而且安全也要有保障。特别是在暑期,人们更应注意游泳的安全性,不可违反规定,到水库、河道等不适合游泳的地方游泳。
  本报记者张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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