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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制工具电鱼获刑
  非法捕捞水产品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我市千阳一男子顶风作案,非法电鱼,被抓现行。近日,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任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由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决,任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情回顾
  今年4月10日傍晚,任某某为了满足一时的口腹之欲,独自进入冯家山水库,用自制的工具电鱼,结果,被库区管理站工作人员发现。经查,任某某捕获鲤鱼6条,共计11.16公斤。据悉,千河属于黄河流域宝鸡段的禁渔区之一,4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属于黄河流域宝鸡段的禁渔期,任某某作案使用的自制逆变器、通电抄网属于禁用渔具。案发后,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上缴了捕捞的鱼和作案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水产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水产资源不受破坏是保护绿色生态环境必不可少的一环。提醒广大钓友,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等有关规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炸鱼、毒鱼、电鱼或使用禁用渔具、网具进行捕捞,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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