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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难戒欲诫人未诫己
——榆林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原支队长刘汉兴案警示
  
  刘汉兴人生中最珍贵的时光,是在军营和警营中度过的。
  遗憾的是,从部队转业进入榆林市公安系统后,特别是在担任榆林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后更名为榆林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榆林市第一强戒所”)所长期间,刘汉兴把军人的初心和警察的使命都忘得干干净净。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违规提前释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20年11月,刘汉兴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主动“自首”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
  2019年2月,时任榆林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的刘汉兴在忐忑不安中度过了自己的55岁生日。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汉兴听说榆林市纪委监委成立了一个专案组,正在对当地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进行调查。
  无意中听到的消息,让刘汉兴一下子警觉起来,他曾为这个涉黑组织中的一名成员刘某违规办理过请假出所手续,并安排管教民警为刘某伪造了虚假评估出所档案。
  2019年6月4日,刘汉兴主动来到榆林市纪委监委“自首”,他准备了一套避重就轻的说辞,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企图蒙混过关。
  随着审查调查深入,刘汉兴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事实一件件浮出水面。
  2008年,刘汉兴刚被任命为榆林市第一强戒所所长时,一名民警因为家人被强制戒毒,给他送来3万元现金,希望能尽快把人放出来。
  第一次经历这样的事情,刘汉兴表现得很谨慎。他虽然把钱收了,但仍在强戒满一年后,才给对方办理了评估出所手续。
  当真正尝到大权独揽带来的快感后,刘汉兴就再也不愿意放手了。
  2011年1月,神木籍老板刘某的妻哥被送往榆林市第一强戒所戒毒。刘某给刘汉兴送来5万元希望获得“关照”。
  2011年7月,佳县籍商人张某的儿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为了让儿子提前解除强戒措施,2011年10月、12月,张某先后两次送钱给刘汉兴,总计10万元……
  滥用职权公然藐视法律法规
  蒙混过关——这不仅可以解释刘汉兴“自首”时的侥幸心理,更可以高度概括刘汉兴从破规逾矩到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的堕落轨迹。
  深耕警界多年,刘汉兴很清楚,受贿和滥用职权是犯罪。但在他看来,只要不明目张胆收钱,只要收的是熟人给的钱,就不会出事。
  刘汉兴还有另一重盘算,他曾将榆林市第一强戒所打造成“全国标兵”和“全国优秀”,他本人也被业界称为“戒毒专家”。刘汉兴觉得,荣誉可以成为他的“护身符”和“挡箭牌”。
  经查,在担任榆林市第一强戒所所长7年时间里,刘汉兴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收受他人所送钱物合计53.8万元。他多次以违规批假、伪造诊断评估档案等方式,共为1099名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强戒措施——他们的戒毒时间全都不满一年。更有甚者,这些人中竟有335名强制戒毒人员是刘汉兴以“转家戒”方式,提前释放出所的。“转家戒”是刘汉兴自创的一种模式,言下之意就是通过送钱等不正当手段,以所谓的“家庭戒毒”为由,把强制戒毒人员提前“捞”出来。
  也是在榆林市第一强戒所所长任上,刘汉兴通过超标准收取戒毒人员伙食费,向戒毒人员收取保证金、药品费、物品费、日常生活用品折旧费、资料费、自戒费等形式,违规设立了1734万余元(含部分应收但未入单位行政账的费用)的“小金库”。
  这些钱,用于违规发放津补贴、考察学习、购买公车等。其中,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的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间,就违规发放补助174万余元。
  刘汉兴还以现金入股的方式,在榆林市投资了朋友开设的一家KTV,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执法犯法视公权力为牟利工具
  丧失理想信念是刘汉兴堕落的根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的他长期忽视思想政治学习,一边想办法捞钱,一边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把“功”看得太重,把“过”看得太轻。当他开始后悔,想要找回初心、回归组织的时候,却为时已晚。
  刘汉兴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金钱观严重扭曲是刘汉兴堕落的动因。随着职务的晋升、权力的增长,共产党员艰苦奋斗的本色被刘汉兴忘得一干二净,特别是在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等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侵蚀下,刘汉兴追求金钱和物质的欲望愈发强烈。他把收受的贿赂全都用来买房置业,满足家庭开支。
  “权力是把‘双刃剑’,握不好就会使自己鲜血直流。所有有求于我的人,无非是看中我手中的权力,让我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去满足他们的利益。”刘汉兴的忏悔虽姗姗来迟,却为后来者敲响了警钟。(来源:《党风与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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