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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法庭一法官获殊荣
执行案款送上门司法为民暖人心
把服务窗口搬到群众家门口
猎捕“三有动物”犯法
办理一案 警示一片
送法进校园 护航助成长
织密野生动物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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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三有动物”犯法
“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保护动物。如果随意猎捕,不仅有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更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3月,被告张某在陈仓区钓渭镇某村四级公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布置电网,架设“电猫”共计狩猎野兔29只。张某将野兔剥皮后售卖,获利500元左右,售卖所得用于补贴家用。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张某狩猎的野兔均为蒙古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张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不起诉,但认为其行为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诉前公告程序,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360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调解协议内容,并将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30天公告,公告期满,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确认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做出了民事调解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每个物种都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员,野兔也是一样,保护野兔其实是在保护生态平衡。希望每位公民树立法治意识,保护动物、保护环境,拒捕拒食野生动物,人人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志愿者,以实际行动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守护好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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