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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提供住宿出现意外谁来担责?
李春莉鲁淑娟
  好意无偿为别人提供住宿,却意外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导致一人死亡。谁应对此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4日,被告张乙向其姑母张甲、姑父郭某报丧,称母亲去世,通知二人来参加母亲的葬礼。1月8日,原告张甲和郭某来到张乙家参加吊唁活动,由于次日早需参加送葬,加之天冷来回不方便,张甲和郭某当晚决定留宿。张乙家中房屋不够住,家在同村的郭某的堂妹夫被告张丙应他人联系和请求,将二人安置在自家常年未住的空房子中,并从张乙家中取来蜂窝煤炉子,放进房子里取暖。1月9日凌晨5时许,张丙发现张甲和郭某昏迷,遂拨打“120”求救。医护人员到来后诊断郭某已经死亡,张甲意识不清送医治疗。事后,原告与二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以被告张丙过失致人死亡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张甲及子女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二被告赔偿损失477959.8元。凤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张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甲等人各项损失共计79173.8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原告张甲等人不服,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3年10月1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从一般普通侵权来看,被告张乙和被告张丙对安排来客留宿没有法律上的义务,都不存在侵权,但对事故的发生,原告张甲和被告张丙都存在过失。张乙在母亲去世后按照风俗习惯通知张甲和郭某参加吊唁活动,其既未安排两人在张丙家中住宿,也未安排张丙在原告住宿的房子中放置蜂窝煤炉子,且张乙亦无法律层面的义务安排住宿,其行为客观上不违法、主观上也无过错或过失,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张乙不构成侵权,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丙应他人的联系和请求,同意为张甲和郭某提供房子住宿,但在原告住宿的房子里放置蜂窝煤炉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张丙应该意识到在封闭的房子放置燃烧的蜂窝煤炉子会产生一氧化碳,可能对人身体造成损害,主观上存在过失,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提醒义务,故张丙应承担侵权责任。张丙因为房间太冷而放置煤炉子是善意施为,同时也不能排除有提醒的事实,故张丙虽有过失,但责任较小,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的第一责任人。张甲、郭某夫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农村生活经验,对密闭房屋放置燃烧的蜂窝煤炉子会产生一氧化碳中毒的风险理应明知,可以选择拒绝,也可以选择在取暖一段时间后将炉子提到室外或睡前提到室外,其二人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
  法官说法
  按照当地风俗,前来吊唁并参加出殡并不属于帮工活动,其间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按照过错大小划分责任。同时对好意施惠者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基于对好意施惠和社会风尚的考量,按照二八分配责任,彰显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符合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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