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本期发布:
明知是赃物还想赚差价?该罚!
李晓菲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还予以收购,则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近日,眉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提起公诉,经一审开庭审理,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李某经营一家银饰店20余年。今年7月,王某到李某店内销售黄金饰品。李某为牟取利益,不仅未审核王某的身份证件,而且在王某未能提供相关有效发票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了一些来路不明的黄金手镯等物品。随后,李某将这些饰品出售赚取差价。经查,这些饰品为王某盗窃所得,案发后李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1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从事黄金回收行业多年,应熟知有关行业规制和惯例做法。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王某收购黄金饰品,不仅未核实王某身份信息,而且所收购黄金饰品无有效发票,其主观上应明知回收的黄金饰品系犯罪所得,其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无论是相关行业从业者还是普通群众,在生活中都应当严守法律底线,擦亮双眼,对于他人提供的来路不明的财物,绝不能贪图小利或抱有侥幸心理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否则,不但可能帮助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分子销赃,扰乱司法秩序,同时自己也将触犯刑律,锒铛入狱,悔之晚矣。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0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