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要闻
第02版:深度宝鸡
第03版:深度宝鸡
第04版:本市新闻
第05版:本市新闻
第06版:本市新闻
第07版:政法专刊
第08版:教育周刊
标题导航
|
让老赖无处遁形
我市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户籍窗口不打烊服务群众不缺位
我市平安建设满意度创历史新高
常巡逻反扒窃解纠纷
退货需谨慎权利勿滥用
版面概览
本期发布: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朗读
退货需谨慎权利勿滥用
当下,网购凭借方便、快捷以及无理由退换货等优势,成为越来越多人喜爱的购物方式。正当合理的退货行为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可如果将该权利滥用,不仅触犯了法律,而且会给正当网络经营者增加风险,长此以往更会损害市场秩序,最终影响消费者利益。
案件回顾
2022年10月,“90后”女青年袁某在购物过程中偶然发现,某购物网站一些商品可“退款不退货”,退换小额商品不需要提供退货依据或退回商品,客服就直接把钱退回了账上。袁某就萌生了利用这一规则骗钱的想法。于是,袁某在该网站前后注册了3个账号,购买商品后,向客服谎称商品过保质期、包装破损、发错货物等理由申请退款,当网站要求提供图片时,就发送自己PS的照片。用此方法,袁某在该购物网站共申请退款10余单,骗取人民币2000元。不久,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本案中当事人自以为只是“薅羊毛”,却不知自己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作为消费者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更侵害了购物平台的合法权益,甚至触犯了法律。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不是法外之地,利用小伎俩来谋取不义之财,换来的终将是法律的制裁。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切勿以身试法。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0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