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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装试车将车骑走涉嫌盗窃处刑罚
本报记者杨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获取财富要通过自己的劳动,切不要有不劳而获的贪念。今年上半年,席某某以试车为由,将一辆电动三轮车开走并藏匿,被民警抓获。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对席某某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5月13日12时许,席某某骑着共享单车来到我市某三轮车店,说他想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挑选好一辆红色江淮牌电动三轮车后,在试驾过程中,席某某趁店主不备,将车开走,后又将车藏匿于市区某菜市场门洞里。店主在过了五分钟后才发觉,遂到派出所报案。5月15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席某某抓获,席某某对其盗窃电动三轮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6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要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应该看犯罪嫌疑人行为时采取的手段是否平和,是否使用暴力。本案中席某某是趁店主不备才将车开走,并未使用暴力手段,而其客观上窃取了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主观上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在此提醒,不要触碰法律红线,以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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