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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洗钱罪案件宣判
被告获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本报讯日前,金台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据了解,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宣判的首例涉及洗钱罪的刑事案件。
2018年初至2020年11月,李某某、赵某某、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新疆霍尔果斯市大量违法收购专供出口的卷烟,向家住我市金台区的孙某某(已判刑)等人销售。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擅自销售专供出口卷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他却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三人使用,并负责收取、保管客户支付的卷烟货款30余万元。
金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当他人提出借用您的个人银行账户“走一下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问清楚钱款的真实来源及去向,面对利诱及时拒绝,切勿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本报记者邵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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