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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共享单车两男子获刑
  绿色环保、实惠便捷的共享单车方便了广大市民出行,然而有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近日,犯罪嫌疑人杜某和张某因盗窃路边共享单车,被我市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杜某、张某分别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两名男子杜某和张某途经宝鸡南站时看到路边有两辆摩拜单车,认为该共享单车公司倒闭无人管理,于是产生了锯开车锁占为己有的想法,之后,二人将两辆单车装到汽车后备厢拉到朋友的汽修店,用工具将锁子砸坏。摩拜共享单车公司工作人员清查收车时发现异常,遂根据定位查找并报警,警方查获两辆被盗的共享单车,经鉴定,两辆共享单车价值273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杜某、张某明知共享单车属于单车公司所有,却自以为单车公司已破产,若将单车据为己有,无人追究,从而实施盗窃行为,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是明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退一步讲,即使不是共享单车,而是别人遗忘在此处的一般自行车,杜某、赵某将其占为己有,如果达到一定价值,同样也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构成侵占罪。
  检察官提醒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给我们生活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考验,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勿将共享单车占为己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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