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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收益洗钱
以隐匿资金流转痕迹为目的洗钱
家族化洗钱犯罪
反洗钱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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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化洗钱犯罪
2011年,林某永贩卖1875千克麻黄素给蔡某璇等多人,供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80千克。2009年至2011年,蔡某璇多次伙同他人共同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0余千克。
2010年至2014年,林某娜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哥哥林某永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743万余元。其中,林某娜提供自己及丈夫的银行账户,多次接收林某永转入的资金,之后以提现、转账等方式交给林某永、黄某平。2011年至2014年,林某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哥哥林某永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150万元。2011年至2013年,黄某平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男友林某永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719万余元。2010年至2011年,陈某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丈夫蔡某璇用于购买房地产,共计7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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