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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收益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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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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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收益洗钱
2009年至2016年,熊某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山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最终,熊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曾某系江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南昌市银某公司为低价取得山某村157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多次向熊某行贿,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此资金全部用于以熊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
2016年11月,熊某因另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曾某担心其利用公司帮助熊某接收、转移500万元受贿款的事实暴露,以公司名义与银某公司签订虚假土方平整及填砂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述500万元受贿款伪装为银某公司支付给自己公司的项目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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