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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收益洗钱
以隐匿资金流转痕迹为目的洗钱
家族化洗钱犯罪
反洗钱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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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隐匿资金流转痕迹为目的洗钱
2013年至2018年,朱某为杭州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腾某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截至案发,造成127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8.46亿余元。2020年3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悉,2016年底,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公司员工,并让李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其他公司提供商业背景调查服务。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二人除工资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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