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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产规范管理提升行动
  全面提高扶贫资产管理水平,明晰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巩固脱贫成果。
  一、摸清资产底数。对2016年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扶贫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脱贫攻坚的资金(含县、镇、村三级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形成的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县、镇、村三级扶贫资产台账,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和数量、建设内容、资产类别、建设时间、使用年限等相关信息。
  二、明晰产权归属。按经营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进行分类,明确权属。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公益性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到户类扶贫资产归属农户。部分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村集体。
  三、加强规范管理。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管理经营,也可采取承包、租赁、委托等形式交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建立经营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长效发挥作用。对公益性扶贫资产,纳入“1+7”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范围,推进物业化管理,落实管护人员、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到户扶贫资产,由贫困户自主经营。
  四、完善分配机制。完善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机制,依据章程规定和当年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比例,原则上30%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70%用于分红。资产收益实行差异化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贫分配相结合,不搞平均主义,杜绝“一股了之”“一分了之”。
  五、严格资产处置。县(区)每年组织对扶贫资产运营状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建立村级扶贫资产处置制度,明确处置程序和方式,村级扶贫资产处置前进行评估,召开有贫困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代表大会,征求群众意见,并向上一级监管单位履行报批报备。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不再继续使用的,收归县级财政扶贫账户,按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资产清查、评估、处置资金使用情况,通过网站、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告公示。
  六、强化日常监管。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扶贫资产负监管责任。各级扶贫部门负责做好扶贫资产清查牵头组织及资产移交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清查政府拨款形成的资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水利、教育、文旅、卫健、体育、民政、交通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公益性扶贫资产的产权界定和后续运营维护。纪委监委、司法、信访等部门负责对扶贫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处理扶贫资产管理违法违纪问题;审计部门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七、加强组织领导。由扶贫部门牵头,财政、农业、水利、教育、文旅、卫健、体育、民政、交通等部门要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紧密配合,每年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监管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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