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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向转供电主体下发告诫函——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
本报讯9月13日下午,全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宣传告诫会召开,提醒告诫我市转供电主体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不得通过转供电赢利,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据了解,今年以来,我省四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累计降低7.74分。但在转供电环节,这一政策红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为清理规范我市转供电环节收费,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市物价局联合国网宝鸡供电公司、省地电宝鸡分公司召开这次政策宣传告诫会。
会议传达了中省有关供电价格政策,下发并宣读了《宝鸡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提醒告诫函》。市物价局提醒告诫各转供电主体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将政策红利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自11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应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此外,不得通过转供电赢利。转供电主体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含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分摊费用)不得高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与用户相关的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损耗及人工费、修理费、折旧费等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由分表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分摊和随电费征收。
市物价局表示,各转供电主体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价格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通过转供电赢利的转供电主体,并通过媒体曝光。
(李小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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