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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
  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强化高校办学主体责任,规范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规定明确,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在办学过程中,严禁高校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如确有合作办学需要,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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