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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总工会印发《宝鸡市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劳动者就业有保障
本报讯(记者 黎楠)时下正值一年返岗复工的高峰期,为促进规范用工,保障就业质量,市总工会根据《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月20日印发《宝鸡市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以规范企业用工,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该《提示函》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对劳动者恋爱、结婚、生育以及性别、民族等方面进行就业限制,平台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同时,用工单位须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针对求职者最关心的薪酬、社保等事项,《提示函》要求用工单位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同时,用工之日起30日即办理社保登记,发生工伤后,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此外,《提示函》还要求用工单位实施企业民主管理,积极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并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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