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要闻
第02版:本市新闻
第03版:要闻
第04版:政法专刊
第05版:教育周刊
第06版:特稿
第07版:时事
第08版:专题
标题导航
|
新春走基层
投入警力1.69万人次保障全市安全
反诈挽损不停歇 保护群众“过年钱”
温情守护 暖心服务
车辆深陷积雪 民警紧急救援
我市1个工作站2名律师榜上有名
解决24名工人薪资纠纷
醉驾酿事故 司机被判拘役
版面概览
本期发布:
2025年02月10日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朗读
以案说法
醉驾酿事故 司机被判拘役
本报记者 鲁淑娟
近日,太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田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酿成交通事故,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田某为其危险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此案也给社会公众再次敲响交通安全警钟。
案情回顾
案发当晚,田某与朋友聚餐,并大量饮酒。酒足饭饱后,他不顾自己已处于醉酒状态,心存侥幸地驾车回家。在倒车掉头过程中,因酒精麻痹,其反应能力与判断力严重下降,先后与停放在路边的另外两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抵达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及血液检测,田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8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田某对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懊悔不已,表示因一时糊涂,不仅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还让自己面临法律严惩,家庭生活也受到极大冲击。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酒驾醉驾绝非小事,不仅威胁自身与他人生命安全,还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新春佳节,亲友聚会增多,广大驾驶员要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吸取身边案例教训,远离酒驾醉驾。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0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