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4版
本期发布:2025年02月10日
以案说法
醉驾酿事故 司机被判拘役
本报记者 鲁淑娟
  近日,太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田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酿成交通事故,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田某为其危险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此案也给社会公众再次敲响交通安全警钟。
  案情回顾
  案发当晚,田某与朋友聚餐,并大量饮酒。酒足饭饱后,他不顾自己已处于醉酒状态,心存侥幸地驾车回家。在倒车掉头过程中,因酒精麻痹,其反应能力与判断力严重下降,先后与停放在路边的另外两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抵达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及血液检测,田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8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田某对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懊悔不已,表示因一时糊涂,不仅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还让自己面临法律严惩,家庭生活也受到极大冲击。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酒驾醉驾绝非小事,不仅威胁自身与他人生命安全,还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新春佳节,亲友聚会增多,广大驾驶员要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吸取身边案例教训,远离酒驾醉驾。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0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