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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违约 定金可以退吗?
  日常生活中,我们购买商品房时,往往会签署《商品房认购书》,并被要求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那么,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想买房了,交付的定金可以退回来吗?近日,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小李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交付了2万元定金,约定2023年7月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不履行,视为自动退房,按定金罚则执行。在认购协议签订后,小李一直不与房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销售人员多次催促,但小李一直拖着。房产公司无奈之下诉至眉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确认定金2万元归其所有。承办法官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小李提出签订认购书时没有仔细看内容,销售人员没有给他讲清楚,合同签订后家里人生病住院,花费了大额医药费,并提供了住院病历等,要求某房产公司退还1万元定金。房产公司认为双方约定明确,小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交付的定金归房产公司。承办法官围绕争议焦点向小李进行释法说明,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考虑到小李的实际情况,经再三调解房产公司,让其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合同,房产公司向小李退还了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官说法
  定金的功能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履行。当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定金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从而弥补自己的损失。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的违约定金是否退还,取决于具体的违约情况和法律规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并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按法律规定和协议内容办事。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本报记者鲁淑娟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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