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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有瑕疵 业主能否拒绝交费?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公司服务到位,业主生活会舒心,但如果物业公司服务存在一些瑕疵,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是我市一小区业主。2021年1月8日,李某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了服务内容及各项物业费用标准。随后,李某以物业管理的局部区域绿化养护不到位、小部分公共设施维修保养不及时等为由,自2021年4月1日起拖欠物业费、电梯费及卫生费,小区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支付上述费用。审理法院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小区电梯检测持续经常、资料完备;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运行良好,定期专人巡检、资料完备;中控室值班人员到位、记录详细;小区整体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虽然局部区域的绿化养护及个别公共设施保养存在瑕疵,但不能否定物业公司提供较为完整物业服务的事实,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李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所欠物业费、电梯费及卫生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说法物业服务是一项综合性、全方面、长期性的服务,对于物业服务的质量应从长期情况和整体水平进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虽然在某一时段对某一项目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能就此否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整个服务,业主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出现收支不平衡、服务质量下降,从而陷入恶性循环,不利于小区整体环境、秩序的维护和良性发展,最终损害全体业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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