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要闻
第02版:深度宝鸡
第03版:深度宝鸡
第04版:专题
第05版:要闻
第06版:本市新闻
第07版:政法专刊
第08版:教育专刊
标题导航
|
织密防护网 奏响丰收曲
老人行动不便 民警上门办证
云上法庭减轻诉累
沉浸式上一堂法治课
督促家长关爱未成年子女
高空坠物砸到车,谁来“买单”?
矫正对象化身禁毒“宣传员”
版面概览
本期发布: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朗读
高空坠物砸到车,谁来“买单”?
金台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车主1万余元
私家车停在小区内被高空坠物砸到,车辆受到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金台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事情发生后,车主找到物业公司协商无果,就将其告上法庭。经法庭审判,物业要给车主赔偿各类费用1万余元。
案情回顾
去年“五一”假期前夕,市民曹某将私家车停放在自家小区内外出。月末,他回家后发现,汽车前挡风玻璃、引擎盖等多处被楼顶掉落的瓦片砸坏。曹某遂找小区物业协商解决车辆损坏赔偿事宜,物业称在业主签署的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中,明确物业公司只收取车辆停放费用,不承担车辆划痕、损坏、丢失等责任,拒绝了曹某的要求。随后,曹某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金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能够举证证明他的车辆受损是因为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所致;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管理人,无法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庭判定由物业公司赔偿曹某车辆损失费1万余元。
法条链接
根 据《 民 法 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高空坠物很危险,即使是一个很细小的物品坠落,但因为重力加速度会产生巨大的“杀伤力”,所以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实际使用人需要定期做好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建筑设施安全、排除安全隐患,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要随时保持安全意识,否则事故发生后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好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否则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0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