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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手机卡帮人非法牟利
男子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
  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收购、出售、出租手机卡、银行卡及支付宝、微信、QQ账号等给他人。一些人认为这是小事,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或构成刑事犯罪。前不久,被告人梁某就因为收购、出售手机卡,被陇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被告人梁某在明知收购、出售、出租手机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按照上线安排,收购、提供手机卡,并使用手机下载非法App与上线进行远程连线,由上线远程操控拨打诈骗电话。经查,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31日,梁某收购、提供的22张手机卡被犯罪分子远程操控冒充京东客服拨打诈骗电话2000余次,其中已查明涉及刑事诈骗金额共计20余万元,梁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梁某具有自首情节,陇县人民法院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梁某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包含重要个人信息的物品,千万不要贪图不义之财,为了蝇头小利去试探法律底线,否则可能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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