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5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要闻
第04版:乡村振兴专刊
第05版:政法专刊
第06版:教育周刊
第07版:专 题
第08版:专 题
标题导航
|
我市成立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
做好农民工的护“薪”人
执行法官不言弃终本案件得执结
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宝鸡中院微电影《溯源》荣获优秀奖
普法进企业护航促发展
被害人变犯罪人
版面概览
本期发布: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朗读
买到假货再转卖
被害人变犯罪人
上当受骗购买了假纪念章,为挽回损失,竟将假纪念章转卖给别人骗取钱款,最终难逃法律追究。近日,千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樊某诈骗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宣判,樊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樊某通过电话购物的方式高价购买了“2017中国丁酉(鸡)年银质纪念章”和“抗日战争胜利七十周年银质纪念章”,随后发现购买的纪念章是假的。樊某想着买这些东西也花了不少钱,东西不能“砸”在自己手里,给别人能卖一个是一个。2023年1月,樊某隐瞒了这两枚纪念章是假银制品的事实,在网上联系了收购二手银制品的买家。两人约好在千阳县某镇街道见面交易,以7000元的价格将两枚纪念章卖给张某。之后,张某发觉纪念章是假货后,就报了警。经鉴定,这两枚纪念章实际材质为铜锌合金,只值600元。樊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擦亮眼睛,不要贪图小便宜,防止上当受骗。在被骗后要及时报警处理,尽可能地挽回损失,切不可贪图非法利益,产生侥幸心理,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辙,否则将难逃法律的制裁,悔之晚矣。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0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