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社会新闻
第04版:政法专刊
第05版:教育周刊
第06版:本市新闻·公益广告
第07版:文 化
第08版:万象影刊
标题导航
|
凝聚多元力量 解锁幸福“密码”
化干戈于诉前
成功调解首例民事纠纷
云上法庭办结跨国离婚案
盗窃收购金属材料涉嫌犯罪
让“回归人员”感受司法温度
版面概览
本期发布: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朗读
盗窃收购金属材料涉嫌犯罪
3名犯罪嫌疑人在渭滨区被依法起诉
钯金是世界上最稀有的贵金属之一,是制作首饰和镶嵌宝石的理想材质。近日,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方某多次盗窃市区一工厂的金属材料,低价出售提炼钯金谋取私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方某在网上刷视频时,看到一小堆钯灰粉可以提炼出价值几千元的钯金,便萌生了盗窃钯灰粉获利的念头。在得知我市某公司生产钯金时,便设法从该公司焚烧车间内窃取了1千克钯灰粉。随后,方某在网上联系做钯金属回收提纯的王某和林某,将盗取的钯灰粉低价出售给二人,由二人冶炼提纯为钯金后出售获利。方某陆续作案50次,持续时间近八个月,盗窃钯灰粉共计338.2千克,价值高达280余万元。近日,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方某涉嫌盗窃罪,王某、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三人起诉至渭滨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想用违法犯罪的方式谋取不义之财只能自食其果,如今侦查技术手段先进,敢以身试法,只会被绳之以法,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废品收购经营者应引以为戒,严格合法经营,妥善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来历不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物品坚决不能收购,发现线索应积极举报,切勿为了一时贪念而因小失大,小心跌入犯罪深渊。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0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