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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网络谣言3人被处罚
  近年来,人们在享受新媒体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遭受到来自网络的一些不实信息的侵扰,甚至遭受网络暴力之害。网络谣言如一颗“毒瘤”在侵蚀着社会方方面面,不仅败坏个人名誉,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更损害城市的形象,乃至影响社会的稳定。
  典型案例
  今年2月份,在“胡某宇失踪案”调查处置结束后,我市仍有网民持续不断通过自媒体发布胡某宇失踪事件的网络谣言。依据相关证据,凤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网民何某某在自媒体转发视频“河南大学生被工友戏耍困在钢筋笼,工友被罚”网络谣言(视频阅读量1.2万次),眉县公安局依法对何某某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网民马某在自媒体平台发布“湖北工业大学研一女生被一黑人锁教学楼五楼猥亵,跳楼逃生后当场死亡”谣言,陇县公安局对马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删除相关谣言。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网安部门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制造及传播网络谣言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大家知法守法,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共同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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