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8版
本期发布: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识有新规
禁用生态牧场和母乳化等表述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将不得含有“生态牧场”“母乳化”等模糊信息或表述。市场监管总局7月10日发布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配方注册环节的严格监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拟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从申请与注册程序、标签与说明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2016年6月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在进一步规范标签标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禁止标识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等内容。同时,明确了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的9种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并列举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
  在严格配方注册方面,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变相分装(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成分要求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申请配方注册的)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现场核查是产品配方上市前注册审评的重要环节,管理办法明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和要求,并强调现场核查需抽取动态生产的样品进行检验。
  管理办法加大了对性质恶劣造成危害后果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以及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上限调整至二十万元。
  (据新华社)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0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