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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欠条上签字,承担还款义务吗?
  自己的每一个签名都意味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近日,市民小张的父母因为在儿子的欠条上签名被人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此保证关系不成立,驳回了原告余先生要求小张父母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9年,小张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舅舅余先生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20年底前还清。但是借款到期后,小张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余先生找到小张父母,让其父母在欠条上签下了名字。2021年11月,余先生将小张及小张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偿还借款,并由小张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小张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其父母辩称,在欠条上签字,仅表明对借款事实的知悉,并没有为欠款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且小张已成年,不与父母一同生活,父母没有义务帮他偿还借款。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向余先生返还借款10万元,驳回了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张的父母在借条上签字,并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亦没有其他事实证明,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有人碍于身份关系、情感因素等,在借款合同或债权凭证上往往不愿写明细节,这可能会为债权的实现留下隐患。如果没有签署单独的保证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中加入保证条款,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最好要求保证人在借条上写明“保证人”或“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字样,如果没有写明也没有签署保证合同,也应当尽量保存可以证明保证关系的文字记录、音视频记录等。签字人如果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就不要在类似表述后签字,否则很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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