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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化肥13人被判刑
  本报讯近日,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柯某某等13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柯某某、杨某分别获刑十五年、十三年,巨某、南某等五人获刑七年至九年六个月,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柯某某肆意篡改湖北金正大系列、德州益田丰系列等化肥包装袋版面,任意设计制作隆丰源系列、湖北美稀等系列化肥包装袋,雇佣柯某甲、员某、刘某在武功、兴平等地通过灌装硫酸铵、倒换包装生产伪劣肥料进行销售,销售额达249万余元。杨某、田某、巨某、曹某在经营公司期间,利用虚假委托手续,按照“同一配方”生产山东玉德源、湖北金正大等品牌伪劣肥料,销售至兴平、宝鸡、延安和平凉等地,销售金额达280余万元。南某、白某、王某、蔡某、梁某等人明知生产、销售伪劣肥料,仍然予以进购并加价销售,销售金额达6万至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杨某、巨某等八人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南某等五人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从犯等不同量刑情节,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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