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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低保政策 有啥新变化?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近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宝鸡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为了让群众更加全面、准确了解《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新变化和新动态,记者就群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民政局业务科室相关负责人。
  1问: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答:在我市,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家庭成员名下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答:家庭成员名下财产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城市居民家庭不能拥有两套以上商品房(含两套,且每套面积均超过90平方米或均为贷款购房);农村居民家庭拥有宅基地后,不能拥有商品房(仅拥有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房及保障性住房除外)。同时,城乡居民家庭均不能拥有别墅;拥有宝鸡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面积必须在90平方米以内,且购房时每平方米价格未超过户籍所在地同期商品房均价。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机动车辆价值在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据(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除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在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据。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以提供的原始票据为准。
  5.家庭未新购贵重首饰、高端非生活或生活用品等,未高标准装修住房,未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等。
  6.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企业、注册公司或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性门面、店铺(因脱贫攻坚期间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除外)。
  3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适当放宽或豁免家庭财产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答:为了让低保救助更有广度,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家庭财产适当豁免制度的基础上,近日出台的《实施细则》又对有关范围指标进一步进行了放宽。适当放宽或豁免的对象包括: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因学、因灾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适当放宽或豁免的范围包括:
  (1)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2)申请前家庭及共同生活成员已经使用的高端价位空调、冰箱、洗衣机、手机、电视、电脑等必需的生活用品。(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4)城市居民家庭拥有两套商品房(只能有一套贷款购房),且每套面积均未超过110平方米的;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外拥有一套商品房,且未超过110平方米的。拥有宝鸡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面积必须在110平方米(含)以内,且购房时每平方米价格未超过户籍所在地同期商品房均价。(5)家庭拥有超标准财产后遭遇重大灾害、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且因住房、家电等财产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变现的。
  4问: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及重度残疾人;
  2.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或者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可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将其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重大疾病且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5问:在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时,刚性支出扣减是如何规定的?
  答:1.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关于养老保险扣除分三种情况。第一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据实扣除;第二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额超过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不足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据实扣除;第三种: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享受政府补贴的,必须提供个人负担部分证明及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票据,由政府补贴的部分或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列入扣除,只扣减个人负担部分。
  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每年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据实扣减(按缴纳的票据扣减)。
  3.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3000元以上的按3000元予以扣减,3000元以下的,据实扣减(按提供的票据扣减)。
  4.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对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就学期内每年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含)的按照10000元扣减(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为准),每年生活费按照8000元扣减。
  5.因病个人负担费用。申请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家庭成员有因病住院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根据《结算单》(原件)对个人自负合规费用予以扣减;门诊慢性病治疗等自负费用据实扣减;患有重大疾病的,根据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相关资料,按照20000元予以前置扣减。
  6.必要的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核算,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按照40%核算。本报记者鲁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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