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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临时救助更加精准及时
——《宝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本报记者鲁淑娟
  临时救助发挥着“兜底线、救急难”作用,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去年年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宝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化了救助对象范围、类别和标准,优化了申办工作程序,让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更加精准及时,进一步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
  临时救助更加精准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按实际情况不同,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
  2020年初,我市已将临时救助1万元以下的审核确认权限按上级要求下放到全市116个镇(街),同时在镇(街)全面建立了每年不少于10万元的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保证了权限下得去、资金发得出、救助跟得上。权限下放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临时救助的时效性,方便了困难群众的申请。但由于原救助标准宽泛粗放,没有针对困难程度制定详细的救助标准,导致镇街在救助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同一事由或困难程度在不同地域之间的救助差异过大,出现了救助不精准和救助金额增幅过大等问题。此外,救助的时效性还不高,不能满足群众需求。针对这些问题,市民政局通过多轮研讨和征求意见,去年年底,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细则》。
  《细则》的核心内容是分类分层次的救助标准。本着公平公正,规范统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在制定《细则》时,市民政局充分考虑全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依据申请事由的不同类别和困难严重程度,分层分类制定具体可行的救助标准。新的救助标准有更好的可操作性和档差,便于基层对照困难程度,按标准救助、规范救助,有效避免救助行为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现象。同时,《细则》明确了不予救助的14种情形,更加有利于基层同志在工作实践中对个案进行甄别和把握,有效避免了各个镇(街)对政策理解和把握尺度的不一致,大大提高了临时救助的精准度,把临时救助金真正用在了“刀刃上”,充分发挥了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
  为了切实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利于基层同志操作,市民政局对申办环节进行了优化整合,通过缩短公示期,减少核对周期,压缩审批时限,明确要求镇街每月审批不少于2次等措施,提高整个申办环节的效率。同时,落实“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专门开发了“宝鸡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大力推广通过手机端和网络申请临时救助,让临时救助更加高效。
  大病先行救助
  前不久,太白县咀头镇村民麻某在宝鸡市人民医院就医时,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立即住院治疗。但原本就是农村低保户的麻某和母亲都身有残疾,收入来源少,经济困难,难以支付高昂的医药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太白县咀头镇民政站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上门了解核实情况。随后,按照《宝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大病先行救助的原则,太白县咀头镇人民政府对麻某一次性先行救助2000元,待其出院后根据个人自负医药费再按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进行相应救助,有效保障了该户的基本生活。
  记者了解到,《细则》出台之前,大病住院群众申请临时救助,需要凭医院出院结算单申请,这就需要群众自己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然而实际操作中,一些困难群众根本没能力垫付这部分费用,导致住院就医困难。
  为解决这一现实难题,让困难群众及时就医,我市对大病困难群众进行先行救助。《细则》明文规定:“患重大疾病(共36种)而住院治疗的,须凭诊断证明和住院通知书(所患病种名称应一致)申请,经收入核算后实行一次性先行救助,统一救助2000元,缓解其基本生活困难;待其出院后,根据其自负医药费的情况,按支出型救助条件办理。”按照这一规定,困难群众凭诊断证明和住院通知书,在住院前就能得到政府的及时救助,大大缓解了他们的就医困难。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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