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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宝鸡三部门发布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
  近日,宝鸡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宝鸡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课时时长45分钟),10人以下班型,市区25元/课时·人次、各县23元/课时·人次;10至35人班型,市区20元/课时·人次、各县18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班型,市区15元/课时·人次、各县13元/课时·人次。据悉,此次收费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其中,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范围包括道德与法制、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以及其他经鉴别判定为学科类培训的学习内容。具体收费标准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宝鸡高新区实行市区基准收费标准,10人以下班型25元/课时·人次;10至35人班型20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班型15元/课时·人次。各县,含凤翔区实行各县基准收费标准,10人以下班型23元/课时·人次;10至35人班型18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班型13元/课时·人次。同时,各培训机构可按照上述基准收费标准,本着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不同班型、不同学科、不同年级的具体收费标准。此外,对面向普通高中生的学科类线下校外培训服务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通知》规定,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可按培训周期或按培训课时收取培训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取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预收费不得早于课开始前一个月或本科目课程剩余20课时前收取。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培训学员索要培训费用发票时,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此外,培训学院或其监护人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申请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培训学员或其监护人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培训机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剩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通知》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培训收费相关信息,每年将有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区相关部门;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最新版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同时,《通知》要求各县区市场监管、教育、发改委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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