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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谁所有?
王菁
  一直以来,无论是老旧小区还是新建小区楼道内、电梯里有关餐饮、美容、教育、生活等方面的广告举目皆是,让人眼花缭乱,更有甚者,停车场内广告也随处可见。诸如此类电梯广告、车位广告等租金收益往往被小区居民所忽视,那么这些共有场所的收入到底归谁?日前,家住市区某小区的赵女士有了这样的疑问,小区公共场所的广告位租金到底归谁所有?对此,《民法典》规定,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业主共有。
  案情回顾
  “电梯里、车库出入口栏杆桩上都是广告。”11月3日,家住市区某小区的赵女士表示,他们小区的广告无孔不入,但作为业主这部分广告位租金收益自己完全不清楚。今年5月,赵女士所居住小区的消防箱漏水,居民们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拿小区公共场所广告位租金收益维修,但物业公司负责人以“所收取的物业费和广告费不足以让物业公司盈利”为由拒绝。因此,物业与居民之间发生矛盾,而消防箱漏水问题也迟迟得不到解决。小区业主共有产权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一直备受争议,而绝大多数小区都是物业公司在管理、收取,业主很难得到这部分利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中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同时,《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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