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本期发布:
物业服务明码标价我市出台收费新规
  本报讯近日,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前期调研、成本调查、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经市政府审定同意,联合印发了《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别墅、公寓、商业、办公写字楼等政府定价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进行商定。
  我市市区新的物业服务和机动车停车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一级服务费1.90元/平方米·月、二级1.60元/平方米·月、三级1.30元/平方米·月、等外1.00元/平方米·月;多层住宅一级服务费0.70元/平方米·月、二级0.60元/平方米·月、三级0.50元/平方米·月、等外0.40元/平方米·月。
  停车服务费标准为:室内一级服务费60元/车位·月、二级50元/车位·月、三级40元/车位·月,露天一级服务费40元/车位·月、二级35元/车位·月、三级(等外)30元/车位·月。
  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合并了现行的物业费、电梯费、水电公摊费三个收费项目。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水、电目录销售价格,不得加收额外费用。实施细则同时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减免政策。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空置车位停车服务费分别按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50%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应当按照程序与业主重新签订或变更物业服务合同,在新合同签订或变更前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本细则执行。本报记者刘亚媚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