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5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要闻
第02版:本市新闻
第03版:要 闻
第04版:综 合
第05版:政法专刊
第06版:教育周刊
第07版:社会新闻·广告
第08版:西秦视点·广告
标题导航
|
这场党史知识竞赛真精彩!
胡丽萍:展现检察力量巾帼不让须眉
酒后切莫太冲动寻衅滋事罪难逃
搭建沟通平台高效调解纠纷
千里血缘一线牵 团圆行动助团圆
司法救助暖人心快查快办解民忧
小蜜蜂酿成大祸端
宝鸡中院优秀案例入选全国丛书
版面概览
本期发布: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朗读
酒后切莫太冲动寻衅滋事罪难逃
古人云:“对酒当歌,人生几何。”我国自古就有酒文化,工作之余约上两三好友,吃吃饭喝喝酒,本来很惬意,但是,酒一旦喝多了就容易惹事。案情回顾
2020年9月某日,代某和他的朋友白某到某串串店就餐,酒过三巡之后,代某因上厕所与同在该串串店就餐的王某发生口角,白某非但没有劝阻,反而与代某一同对王某及其朋友闫某大打出手,致王某、闫某二人轻微伤。
近日,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代某、白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后,区法院以代某、白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执行。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中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一项就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检察官提醒
在寻衅滋事案件中,酒后闹事占了很大比重,饮酒本身属于一种自陷风险的行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酒后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018年以来,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涉嫌寻衅滋事罪批捕、公诉案件86件,其中35%以上是饮酒之后发生的。
对此,特别提醒大家,在日常和家人朋友聚会时,饮酒一定要适度,过量饮酒不但伤害身体,而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准确认识,容易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引发违法犯罪,而酒后寻衅滋事,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杨青剡姿)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