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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政策要点
  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2020年第23号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要点包括: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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