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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工钱一男子被法办
金台法院审结一起农民工讨薪案
  本报讯近日,金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5月30日,刘某某雇人从事外墙涂料工作,因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56名农民工将其投诉至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劳动监察员协调后,刘某某承诺于当年11月20日处理欠薪一事,随后却关闭手机并逃匿。当年11月26日,金台区人社局对刘某某拖欠劳动报酬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但刘某某仍未在规定限期内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随后,金台区人社局将该案移送至司法部门办理,经过侦查,办案民警很快将刘某某抓获。
  金台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审理,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审判过程中,刘某某当庭对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行为予以承认,并表示不上诉,愿意及时支付所欠薪金。经过审理,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张敏涛刘沛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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