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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严防聚集性疫情做好秋冬季防控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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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严防聚集性疫情做好秋冬季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防控责任,巩固防控成果,严防秋冬季聚集性疫情发生,现通告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慎终如始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个人和家庭自我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常态化防控要求,结合秋冬季呼吸道传染病高发的季节特点,研究制定做好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督导检查,扎实做好日常防控管理。
三、继续落实疫情防控行业指南和卫生防疫有关规定。公共场所要继续完善各项防控措施,落实秋冬季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设立公共卫生监督员,加强场所通风消毒,督促员工和消费者科学做好个人防护、提高健康素养。超市、商场、酒店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和酒吧、影剧院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应严格落实入场查验健康码登记和体温监测。公共文体场馆和旅游景区要采取预约、限量、错峰、登记等手段,科学分流、疏导人员。各类会议、会展等大型活动,要切实落实防疫管控措施。
四、高铁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站点,要继续坚持健康码查验、体温检测,对发现红码、黄码人员要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做好分类处置。要继续落实好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公交车、班线客车、出租车等运营车辆要坚持每日清洁消毒,司乘人员一律全程佩戴口罩。
五、养老机构、福利院、监狱、看守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母婴服务类机构等特殊场所应落实高于社会面的管控措施,制定周密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人员出入管理,限制探视人员数量,加强人员防护、健康监测、通风消毒等日常防控。
六、医疗机构要全面执行预检分诊制度,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加强发热门诊管理,做好门急诊和住院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加强医护人员的科学防护和健康监测,完善诊疗流程,严防院内感染。市民就诊、探视、陪护应当按照医院相关指引,配合做好防控措施。
七、社区(村)要坚持网格化管理,继续保留和充实一线防控力量,及时掌握外来人员及新返回人员有关情况,落实相关防疫措施。要做好健康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出租房屋和集体宿舍管理、外来人员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入境人员、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宝返宝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管理和服务。婚丧嫁娶继续实行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报告制度,严格落实防控要求。
八、企事业单位应强化日常防控管理,做好公共区域通风、清洁、消毒,完善应急预案,准确掌握、及时报备、强化管理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宝返宝人员,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
九、学校、托幼机构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要求,做好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状况管理、室内通风消毒等工作。落实师生晨午晚体温监测、因病缺课(勤)病因追踪登记报告等防控措施,规范对师生出现发热症状的预警处置。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应严格落实出入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做好场所的通风、清洁、消毒等防控措施的落实。
十、海鲜市场、农贸市场及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加工经营企业采购、供应域外海鲜及冷冻肉类产品,应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冷链食品及外环境核酸抽样检测,未取得检测结果不得销售。加强健康监测和出入人员管理,落实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及时清理环境卫生死角。从事冷冻海鲜、肉类的从业人员,要在科学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坚持佩戴乳胶手套,避免徒手接触,消除疫情传播隐患。
十一、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宝返宝人员大数据信息分析和排查,及时将重点人员纳入重点管理和服务,织密扎牢防控网。
十二、来宝返宝人员应主动做好体温监测、个人防护,配合健康管理。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宝返宝人员要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登记,如实报告外出行程、健康状况等信息,一律接受核酸检测,严格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与社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做好社区随访管理和健康监测等服务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十三、广大市民应增强个人防护意识,保持“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公筷制、少聚集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如非必要,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佩戴防护口罩,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倡导谨慎购买域外海鲜及冷冻肉类产品。
十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庄、家庭环境卫生整治,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卫生死角清理和灭蚊灭蝇等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营造干净、卫生、整洁的人居环境。
十五、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应急物资储备机制与调配体系,做好秋冬季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切实有效保障应急供给。
十六、持续加强社会监督,广大群众若发现违反本《通告》精神的行为,要及时向各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反映。对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不配合各项防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有关防控措施,以此通告为准。
市级监督电话:0917-3260523。
宝鸡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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