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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队长火锅店杀人案”罪犯伏法
  本报讯8月7日上午,笔者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该院对发生于2017年的“重庆大队长火锅店杀人案”故意杀人犯王琪依法执行死刑。
  据介绍,罪犯王琪,男,现年36岁,甘肃省徽县人。2014年12月,罪犯王琪与被害人刘某某(殁年44岁)、张某(殁年42岁)合伙经营宝鸡正天餐饮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队长主题火锅店。其间,三人因合伙事宜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争执。2017年3月16日19时许,王琪与刘某某、张某在自己家中吃饭饮酒,并协商火锅店转让事宜。19时30分许,张某有事暂时离开,王琪与刘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遂动手将刘某某杀害。20时50分许,王琪又杀害了办事返回的张某。21时55分许,王琪在家中打电话报警,并等待至公安人员到达。
  2018年11月15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对被告人王琪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琪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王琪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认为,被告人王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琪因经济纠纷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核准了对王琪的死刑裁定。(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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