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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已饮酒仍让开车需担责
  与朋友相约饮酒后,还让其驾驶自己的机动车,以为被交警查到,自己也不会担责。没想到,市民杨某同样受到法律的处罚。
  案情回顾
  去年7月20日晚,张某、杨某与朋友相约在市区一餐厅吃饭,其间张某、杨某均有饮酒。饭后离开时,杨某在明知张某饮酒后,仍让张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而其乘坐在车里。车辆行驶至市区金陵一桥桥西时,被渭滨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鉴定:从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8.4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次日,杨某也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及经过。随后,该案移交渭滨检察院。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杨某在明知张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交于张某上路行驶,虽然自己坐在车里,但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不开车的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主要情形包括,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驾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给驾车人驾车的行为,因此,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提醒
  承办检察官徐立安说,可能很多司机认为只要自己饮酒后不开车,把车交给其他饮酒的人开,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他提醒广大司机朋友,注意三不要:一不要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二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三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生活中,希望广大司机既要做到自己开车不喝酒,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以身试法。
  (白杨党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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