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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能卖吗?
白杨
  男子刘某为了牟利,倒卖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倒卖后又将该账户挂失,取出账户中存留的3.2万元,据为己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刘某被岐山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今年3月,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非法收购对公账户的王某,获知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办理手续简单、便利,还可高价出售,急需用钱的刘某不仅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而且从其朋友处收购了多套对公账户(含营业执照)一并非法卖给王某。数日后,刘某从他人处获知王某可能使用该对公账户实施诈骗犯罪,且该账户中可能存有大量被骗资金的信息后,遂对以自己身份所办的对公账户进行挂失重新补办,并从所补办的对公账户中成功取出了王某通过犯罪所得的3.2万元,据为己有。日前,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同时,涉嫌非法收购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的王某已被移送起诉。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不仅将自己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全套出售给王某,而且从他人处收购多套含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国家机关的证件出售给王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虽然侦查机关尚未查清该账户内钱款的所有人,但显而易见,该款项并非刘某个人所有,故刘某明知系他人所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后补办账户的方式,将数额较大的资金取出据为己有,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的盗窃罪,其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本案检察官杨浠说,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为各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已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灰色产业链”,涉嫌违法犯罪,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贪图小利、以身试法,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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