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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冲动欲放火悬崖勒马获免刑
张敏涛梁美亚
  男子陈某某携带汽油讨债,冲动之下双方发生争执,就在准备点火时又主动放弃才没有酿成大祸。近日,由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涉嫌放火案,经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陈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陇县人陈某某是一名司机,因债务纠纷,2019年7月的一天,他携带一个装有约一斤汽油的酒壶,前往陇县城关镇张某某和邓某某夫妻俩经营的餐馆讨债。其间,陈某某与张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便将汽油泼在了张某某、邓某某身上和面馆地板上,并掏出打火机拿在手中,作出打火的动作。随后,陈某某又在与张某某的撕扯中,将打火机装回裤兜里,放弃了点火。最终,两人被周围群众劝开,陈某某未点燃汽油。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陈某某携带汽油向他人泼洒后,拿打火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即行为人的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就会构成犯罪,火是否燃烧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在犯罪过程中,陈某某自动放弃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刑法》还规定,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检察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都是因为一时冲动引起的,陈某某如果当时实施了犯罪,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酿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他的人生可能就此改变。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当大家在遇到问题时,第一时间想到的应该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不是去碰触法律底线,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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