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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题解答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向谁主张?
  群众来信:我有一个朋友,准备发起成立一家公司,手续还没有办完,但是他以自己的名义和我们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由我们公司向他供货,这个货后面肯定是用于他成立的这家公司。我现在就想问,我们公司向我朋友供货后,如果他不付款,我们该向他主张权利,还是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
  律师解答:您的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向您朋友主张权利,因为您朋友是公司的发起人,而此时公司尚未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您的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发起人即您朋友或者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可以向发起人和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并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基于以上观点,如果日后发生争议,建议您选择第三种方式起诉,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保障您的权利。
  2.如何确定有权提起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主体?
  群众来信:我们现在成立了一家公司,但是我认为中间存在很多问题,我作为股东,认为公司若存续下去必然会伤害到我的利益,我想提起公司设立无效之诉,请问我符合主体资格吗?
  律师解答: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无效规定得较为含混不清,对于有权提起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主体,无论是《公司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都无从涉及,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依次罗列出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才有权提起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第二种观点认为,除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外,还应赋予债权人以诉讼主体资格,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还是高管人员,甚至公司债权人,只要与公司有利益相关者,均有权提起公司设立无效之诉。因此,您作为股东是完全有资格提起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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