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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
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
  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在保供方面,一是加强协同监测。搭建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建立协同监测机制,实现原料药和制剂在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二是做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并动态调整。三是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是落实直接挂网和自主备案采购政策。对于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对于短缺药品清单和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五是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机制。
  在稳价方面,一是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定期监测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了解情况并提示预警。二是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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