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本期发布: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专题解答
  23.代表人越权借款由谁承担偿还责任?
  群众来信:律师您好,我是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但在实践过程中应当如何把握?我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里所述的“相对人”专指出借人,“代表人”专指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本人”专指借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超越权限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除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表人超越权限外,不需要本法人或者本组织的追认就为有效。《合同法》规定的超越权限的代表行为为有效行为,目的是考虑相对人在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内部规定的权限的情况下,保护交易安全和相对人的利益。
  代表人超越权限借款,出借人即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也不一定都即定无效,其效率可以处于待定状态,其法律责任归属可以根据借款企业是否追认再作确定。借款企业直接追认的,借款合同对该借款企业有效;借款企业虽未直接追认,但已经接收并不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其已经以行为方式进行了追认,超越权限部分的借款行为应当按照有效处理。本法人或者本组织拒绝接收超出部分的借款,并提出不予追认的,对超出部分应当按照无效处理,相关责任由代表人承担。因此,您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订立合同,超出部分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