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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布: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陕办字〔2019〕80号)和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宝办字〔2019〕126号)精神,经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研究,现就我市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范围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缴问题。三、受理申请时间
  即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
  四、受理对象
  市直部门(按照现在隶属关系、含市直部门下属单位)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收齐相关资料后,交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受理核查。
  驻宝中省单位和县区级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接收单位收齐相关材料,交驻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核查。
  五、办理办法
  1.符合此次社保接续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的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取《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或在网上(163邮箱,用户名:bjtyjrswj612@163.com,密码:bj123456)自行下载打印,按要求填写后连同申请所需材料交到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交到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2.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汇总表》(163邮箱,用户名:bjtyjrswj612@163.com,密码:bj123456),汇总后统一交到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局。
  3.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的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受理核查。
  六、所需材料清单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以上材料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2.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原件。安置介绍信(原件或复印件)由原安置接收单位提供复印件并盖章。
  3.养老、医疗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缴费记录凭证。
  4.困难人员认定材料(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认定材料),自谋职业等相关材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存根的只需要提供自谋职业证或公证书)。
  七、市本级集中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宝鸡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金台区大庆路工农新村300号),联系电话:0917-3419686;金台区联系电话:0917-3151089;渭滨区联系电话:0917-3509809;高新区联系电话:0917-8662607;陈仓区联系电话:0917-6219067;凤翔县联系电话:0917-7219865;岐山县联系电话:0917-8211189;扶风县联系电话:0917-5258126;眉县联系电话:0917-5553662;千阳县联系电话:0917-4245180;陇县联系电话:0917-4505909;麟游县联系电话:0917-7963159;太白县联系电话:0917-4951102;凤县联系电话:0917-4763620。
  宝鸡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
  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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