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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问题专题解答
1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是否应当由合伙人连带清偿?群众来信:
我于2011年8月与朋友赵某、王某合伙成立了钢材加工厂,2017年2月工厂向徐某借款2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约定年利率12%,借期两年。现借期已到,但工厂近两年效益不好,没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徐某,我们与徐某商量,能否分期偿还,但徐某拒绝,让我们在半个月的时间内筹齐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否则就要起诉工厂和我们三个合伙人。请问借款是以工厂名义借的,我们合伙人个人有义务偿还吗?律师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徐某将贵厂与三个合伙人全部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贵厂先以工厂的财产对徐某承担还款责任,若贵厂不能清偿的,你们三个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时是有义务以个人财产来偿还的。但如果贵厂的财产足以清偿徐某的债务,你们三个合伙人是可以行使先于清偿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可以在徐某催要借款时行使,也可以在诉讼中行使,还可以在法院强制执行中行使。但是在诉讼中行使先于清偿抗辩权的,应当提供合伙企业的财产证据,用以证明合伙企业尚有财产来抗辩清偿。抗辩成立的,其法律效果是暂缓承担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以后是否要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后有无剩余债务再行决定。因此,作为一般的普通合伙人在企业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债务偿还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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