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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民宅等场所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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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民宅等场所办学
新华社西安3月2日电长期以来,在居民住宅办培训机构这一现象屡见不鲜。陕西省教育厅等5部门近日联合出台《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要求培训机构不得选用民宅、地下室等场所办学。
标准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在办学场所面积方面,同一培训时段内每位学生的平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并且教学场所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
标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房屋质量、食品卫生、消防等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培训,应配备与培训层次、类别、项目、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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