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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度报告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凡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网址http://sn.gsxt.gov.cn,报送2018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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